您当前的位置 :首页 > 鉴定攻略 > 常见问题

联系我们

电话:400-833-1120 / 18086612929

地址: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万达广场9号楼(湖北、广西、湖南、贵州、云南、江苏……等等更多地区联系客服)

常见问题

使用证据规则对DNA证据采集进行限制的必要性

作者: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:2014-03-28 00:00:00 人气:2479

DNA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证据资格加以限制的必要性:

1.DNA证据是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

科学证据最为突出的特征是通过使用科技手段揭示出证据的内涵,因此,它极大地发挥和扩展了原始证据(被检验的物证)的证明力,因此,在当今的司法审判中发挥巨大的作用。但事物总有它的另一个侧面,会表现出以下所述的问题:也正是由于使用科技手段的缘故,就必须对证据进行人为(鉴定人)的检验、分析和解释。正如第五章第一部分中所阐述的,诸多环节影响着DNA证据的可靠性,因此作为科学证据的DNA证据也可能会出错。

2.正因为科学证据容易被人相信,也就有可能被人轻信。在现实工作中,由于DNA证据为大量的刑事、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,错案毕竟是少数,使得司法人员放松了警惕,在我们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反映,大多数法官只进行了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后便直接采纳DNA证据。盲目信任的另一个结果是,夸大DNA证据的价值,在仅有DNA证据的情况下,或在DNA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悖时,不加分析地采信DNA证据。

3.DNA证据的检测和解释专业性强,除鉴定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员一般难以理解,如果不支持鉴定人出庭或有专家辅助人参加,审查起来就会有困难,质证往往流于形式。